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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20117号“碧海天盛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2630号
2021-08-13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德富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德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720117号“碧海天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海天盛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食盐;酱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文秘;会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其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20117号“碧海天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德富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德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720117号“碧海天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海天盛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食盐;酱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文秘;会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其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20117号“碧海天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