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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79118号“依沃珑 ev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0605号
2022-11-24 00:00:00.0
申请人:卡尔•弗罗伊登贝格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079118号“依沃珑 evo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624号“沃尔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36278号“沃龙 wo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008305号“耶芙罗娜 Ev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3061号“依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092014号“依依 y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十字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079118号“依沃珑 evo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624号“沃尔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36278号“沃龙 wo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008305号“耶芙罗娜 Ev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3061号“依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092014号“依依 y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十字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