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9090522号“美克·美家Markor Furnish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71号
2017-12-27 00:00:00.0
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090522号“美克·美家Markor Furnish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15677号“美吉美家MEI JI MEI JIA及图”商标、第15606986号“美赞美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第6669400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在相同服务群组上分别被核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二、三亦在第43类服务上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除复审理由中申请人所述两件引证商标外,商标局驳回时还引证了第5901788号“美客*美家MECCA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6年8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茶馆;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美克美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美客美家”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美吉美家”、引证商标三汉字“美赞美家”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的引证商标二、三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090522号“美克·美家Markor Furnish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15677号“美吉美家MEI JI MEI JIA及图”商标、第15606986号“美赞美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第6669400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在相同服务群组上分别被核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二、三亦在第43类服务上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除复审理由中申请人所述两件引证商标外,商标局驳回时还引证了第5901788号“美客*美家MECCA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6年8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茶馆;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美克美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美客美家”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美吉美家”、引证商标三汉字“美赞美家”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的引证商标二、三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