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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34598号“XIA NAN 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2199号
2023-04-20 00:00:00.0
申请人:河南辰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4598号“XIA NAN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750号商标、第122320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6381号商标、第11037100号商标、第18258288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4598号“XIA NAN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750号商标、第122320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6381号商标、第11037100号商标、第18258288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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