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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376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5520号
2021-12-28 00:00:00.0
申请人:漳州永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37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2727号“LAIZHEBA及图”商标、第13426610号“微步及图”商标、第23780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设计、主体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37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2727号“LAIZHEBA及图”商标、第13426610号“微步及图”商标、第23780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设计、主体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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