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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91046号“九道俱乐部JUDO-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9636号
2020-08-24 00:00:00.0
申请人:北京精力共荣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1046号“九道俱乐部JUDO-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3069号、第8984012号、第7021062号、第1079827号、第1891036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主要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1046号“九道俱乐部JUDO-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3069号、第8984012号、第7021062号、第1079827号、第1891036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主要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