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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10131号“XG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98号
2020-04-14 00:00:00.0
申请人:谢建恩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圣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0131号“XG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8015号“XGO及图”商标、第11646588号“熙顾XGO及图”商标、第16264657号“石龙戏水及图”商标、第6756439号“XGD及图”商标、第9361638号“XGD及图”商标、第15752824号“鑫国德 XG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XGGO”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显著识别字母部分“XGO”、“XGD”在字母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圣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0131号“XG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8015号“XGO及图”商标、第11646588号“熙顾XGO及图”商标、第16264657号“石龙戏水及图”商标、第6756439号“XGD及图”商标、第9361638号“XGD及图”商标、第15752824号“鑫国德 XG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XGGO”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显著识别字母部分“XGO”、“XGD”在字母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