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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999548号“CAPTAINSTA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8008号
2024-01-29 00:00:00.0
异议人:帕尔金属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塔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帕尔金属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塔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7999548号“CAPTAINSTA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PTAINSTA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制帐篷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95328号、第3195325号、第3195324号“CAPTAIN STAG及图”商标、第20742330号“领头鹿 CAPTAIN STA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第18类“伞;手杖”、第20类“折叠椅;沙滩椅”、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99548号“CAPTAINSTA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塔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帕尔金属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塔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7999548号“CAPTAINSTA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PTAINSTA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制帐篷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95328号、第3195325号、第3195324号“CAPTAIN STAG及图”商标、第20742330号“领头鹿 CAPTAIN STA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第18类“伞;手杖”、第20类“折叠椅;沙滩椅”、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99548号“CAPTAINSTA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