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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107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8193号
2024-05-29 00:00:00.0
申请人:长沙旭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10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5471号商标、第20754367号商标、第62298771号商标、第64606038号商标、第1079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委托创作项目合同》及付款凭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九阳”,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文部分“九阳”相比较,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娱乐服务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10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5471号商标、第20754367号商标、第62298771号商标、第64606038号商标、第1079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委托创作项目合同》及付款凭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九阳”,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文部分“九阳”相比较,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娱乐服务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