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23764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3966号
2020-11-30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行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6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763044号、第933607号、第6946887号、第11755412号、第220924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性特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有效期止于2020年5月13日,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五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五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垫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的差异并非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三虽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6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763044号、第933607号、第6946887号、第11755412号、第220924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性特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有效期止于2020年5月13日,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五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五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垫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的差异并非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三虽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