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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887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8673号
2018-02-23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国贸海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8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11973号“娇娇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22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89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完全可以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均由美人鱼卡通形象构成,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8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11973号“娇娇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22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89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完全可以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均由美人鱼卡通形象构成,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