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3158346号“郎奇贝克 LOUNGE BEC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5093号
2020-09-10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象山鑫辉热升华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象山鑫辉热升华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158346号“郎奇贝克 LOUNGE BE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郎奇贝克 LOUNGE BEC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婚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374号“TUCANO 啄木鸟及图”、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装用);手套;袜;袜裤;吊袜带;皮衣”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58346号“郎奇贝克 LOUNGE BEC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象山鑫辉热升华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象山鑫辉热升华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158346号“郎奇贝克 LOUNGE BE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郎奇贝克 LOUNGE BEC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婚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374号“TUCANO 啄木鸟及图”、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装用);手套;袜;袜裤;吊袜带;皮衣”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58346号“郎奇贝克 LOUNGE BEC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