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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92906号“飘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2800号
2021-04-06 00:00:00.0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792906号“飘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飘芗”,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肉;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第3552575号、第4148199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1778240号“飘香万家”、第3144560号“飘香大傻”、第4992623号“飘香及图”、第6186227号“美酒飘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牛奶制品;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其“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92906号“飘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792906号“飘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飘芗”,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肉;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第3552575号、第4148199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1778240号“飘香万家”、第3144560号“飘香大傻”、第4992623号“飘香及图”、第6186227号“美酒飘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牛奶制品;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其“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92906号“飘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