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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25473号“哈喽缪缪 HELLOMIUMI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989号
2023-08-28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魅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魅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025473号“哈喽缪缪 HELLO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喽缪缪 HELLOMIUM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9号“缪缪”、第11645339号、第49575588号“MIU MIU”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鞋”、第35类“会计;簿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8号“缪缪”、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69657号“MIU MIU”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市场营销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缪缪”及字母“MIU MIU”,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25473号“哈喽缪缪 HELLOMIUMIU”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魅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魅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025473号“哈喽缪缪 HELLO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喽缪缪 HELLOMIUM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9号“缪缪”、第11645339号、第49575588号“MIU MIU”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鞋”、第35类“会计;簿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8号“缪缪”、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69657号“MIU MIU”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市场营销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缪缪”及字母“MIU MIU”,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25473号“哈喽缪缪 HELLOMIUMIU”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