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64349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0139号
2020-12-1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意大利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三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意大利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64349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足球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鉴于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4349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意大利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三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意大利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64349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足球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鉴于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4349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