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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48152号“A+T ain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4743号
2020-06-28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粤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8152号“A+T ai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04884号“petshp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7490号“贵族猫ROYAL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0374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16092号“Ai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319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854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613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827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654908A号“酷猫Cool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书、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申请商标在亚马逊的网页截图、申请商标的专利保护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七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之一“ainer”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Ain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机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商品以外的“遥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商品以外的“遥控装置”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8152号“A+T ai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04884号“petshp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7490号“贵族猫ROYAL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0374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16092号“Ai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319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854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613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827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654908A号“酷猫Cool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书、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申请商标在亚马逊的网页截图、申请商标的专利保护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七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之一“ainer”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Ain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机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商品以外的“遥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商品以外的“遥控装置”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声波定位仪器、婴儿监控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