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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50360号“大漠魂DAMOH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178号
2020-06-22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6050360号“大漠魂DAMOH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漠魂DAMOH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大衣;夹克(服装);童装;外套;制服;皮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和第12534930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655850号和第359641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鞋;服装带(衣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其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双方商标在文字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050360号“大漠魂DAMOH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6050360号“大漠魂DAMOH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漠魂DAMOH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大衣;夹克(服装);童装;外套;制服;皮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和第12534930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655850号和第359641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鞋;服装带(衣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其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双方商标在文字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050360号“大漠魂DAMOH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