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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67781号“ZAH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9174号
2021-08-26 00:00:00.0
异议人:奥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行知教育研究院(有限合伙)
异议人奥誓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行知教育研究院(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967781号“ZAH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HOO”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电子图书阅读器;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第41类“教学;教育;教育考核;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编程”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就上述类别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8605号“雅虎”、第1574281号“YAH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用于查询和检索计算机网络信息、网址及其它资源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9403号“YAHOO”、第7853674号“雅虎 YAHO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419号“雅虎”、第1109289号“YAHO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服务;即:对计算网络上有用的信息;网址以及其它资源建立索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67781号“ZAH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行知教育研究院(有限合伙)
异议人奥誓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行知教育研究院(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967781号“ZAH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HOO”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电子图书阅读器;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第41类“教学;教育;教育考核;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编程”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就上述类别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8605号“雅虎”、第1574281号“YAH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用于查询和检索计算机网络信息、网址及其它资源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9403号“YAHOO”、第7853674号“雅虎 YAHO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419号“雅虎”、第1109289号“YAHO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服务;即:对计算网络上有用的信息;网址以及其它资源建立索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67781号“ZAH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