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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87595号“DST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6578号
2020-08-20 00:00:00.0
异议人:施塔迪维拉斯西班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帆
异议人施塔迪维拉斯西班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287595号“DST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STR”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包”、第25类“T恤衫”、第35类“广告宣传”、第42类“服装设计”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于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38150号“STR”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5106号“STR”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包”、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在呼叫及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87595号“DST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帆
异议人施塔迪维拉斯西班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287595号“DST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STR”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包”、第25类“T恤衫”、第35类“广告宣传”、第42类“服装设计”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于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38150号“STR”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5106号“STR”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包”、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在呼叫及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87595号“DST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