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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97099号“五行财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5708号
2019-12-27 00:00:00.0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97099号“五行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4506号“五行”商标、第10546215号“五行”商标、第7924628号“五行家族 FIVE LUCKY ELEMENTS”商标、第6950861号“五行管理”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全国97家央企名录、年度报告、批复、宣传画册、照片、荣誉证书、词典解释等、世界500强网页打印件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绘画材料;建筑模型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质小雕像等商品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97099号“五行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4506号“五行”商标、第10546215号“五行”商标、第7924628号“五行家族 FIVE LUCKY ELEMENTS”商标、第6950861号“五行管理”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全国97家央企名录、年度报告、批复、宣传画册、照片、荣誉证书、词典解释等、世界500强网页打印件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绘画材料;建筑模型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质小雕像等商品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