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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579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65319号
2019-11-06 00:00:00.0
申请人:漳州市海新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57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是以第1119477号图形商标、第1125506号图形商标为基础申请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02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93814号“钢之杰 BESTEEL SINCE 199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对“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申请复审,放弃其余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档案资料、荣誉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第1119477号图形商标于199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饲料”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申请复审,故我局在“谷(谷类);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新鲜蔬菜;自然花”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新鲜蔬菜;自然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57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是以第1119477号图形商标、第1125506号图形商标为基础申请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02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93814号“钢之杰 BESTEEL SINCE 199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对“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申请复审,放弃其余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档案资料、荣誉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第1119477号图形商标于199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饲料”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申请复审,故我局在“谷(谷类);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新鲜蔬菜;自然花”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动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家畜催肥剂;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新鲜蔬菜;自然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