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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72012号“LIKE 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6215号
2023-06-26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3372012 |
申请人:西安喜爱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2012号“LIKE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94430号“喜欢 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32526号“喜欢 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35541号“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554420号“是心情的光合作用 LIKE FILL YOUR SOUL WITH VIGOROUS AROMA SINCE1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176519号“LIKE M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52301号“U LIKE 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270608号“喜欢 LIKE FITNESS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51808号“ILIKEGO.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12290号“GO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798849号“JIFEN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011316号“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250797号“GO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266566号“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4、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九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七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LIKE GO”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八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一、八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2012号“LIKE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94430号“喜欢 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32526号“喜欢 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35541号“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554420号“是心情的光合作用 LIKE FILL YOUR SOUL WITH VIGOROUS AROMA SINCE1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176519号“LIKE M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52301号“U LIKE 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270608号“喜欢 LIKE FITNESS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51808号“ILIKEGO.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12290号“GO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798849号“JIFEN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011316号“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250797号“GO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266566号“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4、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九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七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LIKE GO”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八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一、八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