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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74989号“FERROTRAN THE CLEVER CONTRAST AG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7922号
2020-06-28 00:00:00.0
申请人:SAVING PATIENTS' LIVES MEDICAL B.V.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989号“FERROTRAN THE CLEVER CONTRAST AG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2648D号“FERROSAN MEDICAL DEV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的国际注册第812411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3019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488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30类商品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12411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文字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膏药、非用于补充人体每日铁摄入量的医用营养食物和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药品、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FERROTRAN”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FERROSAN”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989号“FERROTRAN THE CLEVER CONTRAST AG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2648D号“FERROSAN MEDICAL DEV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的国际注册第812411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3019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488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30类商品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12411号“FERRO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文字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膏药、非用于补充人体每日铁摄入量的医用营养食物和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药品、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FERROTRAN”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FERROSAN”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