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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71325号“渝辣江湖YU LA JIANG 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237号
2022-09-05 00:00:00.0
申请人:朱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71325号“渝辣江湖YU LA JIANG 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8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50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以上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3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71325号“渝辣江湖YU LA JIANG 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8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50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以上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3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