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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82596号“多喜爱爱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9119号
2022-06-27 00:00:00.0
异议人:多喜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喜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82596号“多喜爱爱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喜爱爱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家具;塑料包装容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22819号“DOH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工作台”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922832号“多喜爱”、第3616361号“多喜爱DOHI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竹木工艺品;楼梯扶手;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医院用非金属身份证明手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多喜爱”,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4类“床上用品”等商品上的“多喜爱DOHIA及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较为密切,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能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82596号“多喜爱爱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喜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82596号“多喜爱爱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喜爱爱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家具;塑料包装容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22819号“DOH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工作台”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922832号“多喜爱”、第3616361号“多喜爱DOHI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竹木工艺品;楼梯扶手;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医院用非金属身份证明手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多喜爱”,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4类“床上用品”等商品上的“多喜爱DOHIA及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较为密切,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能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82596号“多喜爱爱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