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4487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1499号
2020-12-16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丝路融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灵创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丝路融合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丝路音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4487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服装;服装带(衣服);体操服;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禁止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487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丝路融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灵创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丝路融合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丝路音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4487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服装;服装带(衣服);体操服;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禁止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487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