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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76878号“GET CRAF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27号
2023-02-20 00:00:00.0
申请人:陈金茶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878号“GET CRAF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4800号“CRAFT及图”商标、第6858647号“CRAFT及图”商标、第11438098号“工艺及图”商标、第10199836号“CRAFTS及图”商标、第44048879号“得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GET”可译为“得到”,“CRAFT”可译为“工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草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878号“GET CRAF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4800号“CRAFT及图”商标、第6858647号“CRAFT及图”商标、第11438098号“工艺及图”商标、第10199836号“CRAFTS及图”商标、第44048879号“得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GET”可译为“得到”,“CRAFT”可译为“工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草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