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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5090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4108号
2020-01-09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信融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第2625090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以及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基本形象和整体视觉上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5090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信融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第2625090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以及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基本形象和整体视觉上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5090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