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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50335号“天府途礼TIANFUTU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6463号
2019-07-10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9750335 |
申请人:成都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50335号“天府途礼TIANFUTU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88号商标、第172581号商标、第185079号商标、第1224428号商标、第1395021号商标、第4766852号商标、第4829724号商标、第4854886号商标、第5162943号商标、第5541266号商标、第22472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含“天府”,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碱土金属、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硝酸铵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液压油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液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防火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变质块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硅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镁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防微生物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50335号“天府途礼TIANFUTU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88号商标、第172581号商标、第185079号商标、第1224428号商标、第1395021号商标、第4766852号商标、第4829724号商标、第4854886号商标、第5162943号商标、第5541266号商标、第22472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含“天府”,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碱土金属、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硝酸铵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液压油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液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防火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变质块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硅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镁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防微生物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