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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58369号“海天丽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8635号
2021-05-28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哈撒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哈撒韦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58369号“海天丽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天丽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制品”、第30类“咖啡;茶;食盐;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0496083号“海天梦”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58369号“海天丽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哈撒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哈撒韦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58369号“海天丽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天丽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制品”、第30类“咖啡;茶;食盐;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0496083号“海天梦”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58369号“海天丽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