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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9619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1742号
2021-05-25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梦之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96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3743号“G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9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3634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1193号“鹿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20年4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故已不构成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打印机用金属箔或金属粉;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普通金属线;普通金属艺术品;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粉末状金属;金属丝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绳索”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合金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焊丝;金属焊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焊丝;金属焊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D打印机用金属箔或金属粉;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普通金属线;普通金属艺术品;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粉末状金属;金属丝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96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3743号“G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9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3634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1193号“鹿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20年4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故已不构成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打印机用金属箔或金属粉;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普通金属线;普通金属艺术品;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粉末状金属;金属丝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绳索”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合金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焊丝;金属焊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焊丝;金属焊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D打印机用金属箔或金属粉;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普通金属线;普通金属艺术品;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粉末状金属;金属丝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