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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10112号“宗觉刺绣ZONGJUECIX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9013号
2019-02-01 00:00:00.0
申请人:章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10112号“宗觉刺绣ZONGJUECI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71210号“宗觉”商标、第1315631号“Ri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0日。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宗觉刺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宗觉”,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衣服的金银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花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10112号“宗觉刺绣ZONGJUECI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71210号“宗觉”商标、第1315631号“Ri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0日。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宗觉刺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宗觉”,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衣服的金银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花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