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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660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8992号
2023-06-27 00:00:00.0
申请人:四川省互致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6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8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4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0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55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6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8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4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0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55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