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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60976号“INIUNI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1993号
2021-01-26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北酷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酷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060976号“INIUN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IUNIU”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润发乳”、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类、第5类、第35类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商标,第1116136号“MIU MIU MUSING”商标,第686143号、第869657号“MIU MIU”商标,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8号、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8类“袋;手袋;箱”、第21类“厨房用具;如上菜用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第35类“办公事务”、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包括香水;固体香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液;润发乳;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非医用洗浴制剂;洗面奶;洗发液;浴盐;洗衣用织物柔顺剂;肥皂;洗衣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MIUMIU”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MIUMIU”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60976号“INIUNIU”商标在“浴液;润发乳;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非医用洗浴制剂;洗面奶;洗发液;浴盐;洗衣用织物柔顺剂;肥皂;洗衣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北酷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酷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060976号“INIUN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IUNIU”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润发乳”、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类、第5类、第35类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商标,第1116136号“MIU MIU MUSING”商标,第686143号、第869657号“MIU MIU”商标,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8号、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8类“袋;手袋;箱”、第21类“厨房用具;如上菜用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第35类“办公事务”、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包括香水;固体香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液;润发乳;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非医用洗浴制剂;洗面奶;洗发液;浴盐;洗衣用织物柔顺剂;肥皂;洗衣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MIUMIU”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MIUMIU”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60976号“INIUNIU”商标在“浴液;润发乳;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非医用洗浴制剂;洗面奶;洗发液;浴盐;洗衣用织物柔顺剂;肥皂;洗衣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