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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03627号“GREENBR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7817号
2018-11-20 00:00:00.0
申请人:绿谷(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303627号“GREENB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20480908号“GREENG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8813号“绿泽润 GREEN 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303627号“GREENB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20480908号“GREENG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8813号“绿泽润 GREEN 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