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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07377号“PIP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91号
2020-04-07 00:00:00.0
申请人:三七二二(北京)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7377号“PI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3482号“PI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4186号“PI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技术项目研究、气象预报、建筑学、服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38类服务上: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42类服务上: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7377号“PI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3482号“PI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4186号“PI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技术项目研究、气象预报、建筑学、服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38类服务上: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42类服务上: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