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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5030号“杰能超人JN 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0106号
2021-01-04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项城市永邦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项城市永邦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7935030号“杰能超人JN 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能超人JN SUPERM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家用除水垢剂;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SUPERMAN”,含义无明显改变,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35030号“杰能超人JN 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项城市永邦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项城市永邦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7935030号“杰能超人JN 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能超人JN SUPERM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家用除水垢剂;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SUPERMAN”,含义无明显改变,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35030号“杰能超人JN 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