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017093号“依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8277号
2021-10-18 00:00:00.0
异议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云豪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云豪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017093号“依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箱;口罩;医用手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557号、第1216469号“依依”,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卫生巾;卫生毛巾带(毛巾)”、第16类“纸巾”、第25类“游泳衣;男用游泳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卫生巾”商品上的第1148557号“依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赖以驰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且“依依”属于固有词汇,独创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实际经营的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人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17093号“依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云豪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云豪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017093号“依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箱;口罩;医用手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557号、第1216469号“依依”,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卫生巾;卫生毛巾带(毛巾)”、第16类“纸巾”、第25类“游泳衣;男用游泳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卫生巾”商品上的第1148557号“依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赖以驰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且“依依”属于固有词汇,独创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实际经营的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人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17093号“依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