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1247281号“奇茗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2966号
2020-09-22 00:00:00.0
申请人:詹国敏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247281号“奇茗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01630号图形商标、第10550455号“WITTY KNITTERS COLLECTIONS W及图”商标、第17132381号图形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247281号“奇茗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01630号图形商标、第10550455号“WITTY KNITTERS COLLECTIONS W及图”商标、第17132381号图形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