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6375762号“缪缪MIU M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4577号
2020-01-10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佛山市山谷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山谷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375762号“缪缪MIU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缪MIU 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玻璃马赛克;瓷砖;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396号、第686143号、第686197号“MIU MIU”、第1116136号“MIU MIU MUSING”,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8类“袋;手袋;箱”、第21类“厨房用具;如上菜用勺;搅拌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第42类“餐馆;旅馆;汽车旅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75762号“缪缪MIU 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佛山市山谷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山谷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375762号“缪缪MIU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缪MIU 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玻璃马赛克;瓷砖;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396号、第686143号、第686197号“MIU MIU”、第1116136号“MIU MIU MUSING”,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8类“袋;手袋;箱”、第21类“厨房用具;如上菜用勺;搅拌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第42类“餐馆;旅馆;汽车旅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75762号“缪缪MIU 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