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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48811号“兰花花 LANHUA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2038号
2018-04-10 00:00:00.0
申请人:子洲县凡柔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8811号“兰花花 LANHUA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03973号“兰花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06832号“民歌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07241号“交响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11471号“诗画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11500号“舞蹈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15490号“兰花花 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01798号“兰花L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志丹县歌舞剧团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兰花花”与引证商标一“兰花花 ”、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民歌 兰花花”、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交响 兰花花”、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诗画 兰花花”、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舞蹈 兰花花”、引证商标六文字部分“兰花花 音乐”、引证商标七中文部分“兰花”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纹纸、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纸、连环漫画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22348811号“兰花花 LANHUA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03973号“兰花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06832号“民歌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07241号“交响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11471号“诗画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11500号“舞蹈 兰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15490号“兰花花 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01798号“兰花L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志丹县歌舞剧团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兰花花”与引证商标一“兰花花 ”、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民歌 兰花花”、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交响 兰花花”、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诗画 兰花花”、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舞蹈 兰花花”、引证商标六文字部分“兰花花 音乐”、引证商标七中文部分“兰花”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纹纸、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纸、连环漫画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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