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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01187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5963号
2022-09-15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480118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9944号“三国张飞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94391号“张飞牛肉味源三国 ZHANGFE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服务“寻找赞助”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01187号“图形”商标在“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480118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9944号“三国张飞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94391号“张飞牛肉味源三国 ZHANGFE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服务“寻找赞助”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01187号“图形”商标在“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