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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25038号“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49号
2020-01-13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4825038 |
申请人:南平市双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5038号“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887号、第3641583号、第3800971号、第8432698号、第9557114号、第10873407号、第12500130号、第19482034号、第19482259号、第19732487号、第15023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5038号“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887号、第3641583号、第3800971号、第8432698号、第9557114号、第10873407号、第12500130号、第19482034号、第19482259号、第19732487号、第15023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