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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07144号“美燕无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7071号
2019-10-29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喜乐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7144号“美燕无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281号商标、第1542558号商标、第6419340号商标、第5984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7144号“美燕无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281号商标、第1542558号商标、第6419340号商标、第5984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