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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53264号“LIULIUSELEC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388号
2022-11-29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张新刚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新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453264号“LIULIUSELEC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ULIUSELECT”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等“MIU MIU”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仅由普通字体的字母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53264号“LIULIUSELEC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张新刚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新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453264号“LIULIUSELEC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ULIUSELECT”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等“MIU MIU”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仅由普通字体的字母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53264号“LIULIUSELEC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