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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50234号“BULLDO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8309号
2024-07-12 00:00:00.0
申请人:地平线全球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0234号“BULL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662060号“斗牛犬 TOUGH & TRUS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62049号“斗牛犬 TOUGH & TRUS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0234号“BULL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662060号“斗牛犬 TOUGH & TRUS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62049号“斗牛犬 TOUGH & TRUS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