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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44639号“POPL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7264号
2019-03-27 00:00:00.0
申请人:GRAPHCOR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4639号“POP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677753号“小白杨POPLAR Xiao Bai 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于2018年3月13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4639号“POP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677753号“小白杨POPLAR Xiao Bai 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于2018年3月13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