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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39306号“VINTAGE NIUN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6701号
2021-10-28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汇奢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超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汇奢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39306号“VINTAGE NIUN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NTAGE NIUNIU”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于我国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镜片;眼镜”、第18类“手袋;公文包”及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39306号“VINTAGE NIUN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汇奢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超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汇奢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39306号“VINTAGE NIUN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NTAGE NIUNIU”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于我国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镜片;眼镜”、第18类“手袋;公文包”及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39306号“VINTAGE NIUN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