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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30838号“茁木鸟 ZHUOMUNIAO 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0856号
2020-12-14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石塔林帝斯五金制品厂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石塔林帝斯五金制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6530838号“茁木鸟 ZHUOMUNIAO 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茁木鸟ZHUOMUNIAO 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羊毛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针织服装;上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袜;袜裤;吊袜带;皮衣”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30838号“茁木鸟 ZHUOMUNIAO 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石塔林帝斯五金制品厂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石塔林帝斯五金制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6530838号“茁木鸟 ZHUOMUNIAO 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茁木鸟ZHUOMUNIAO 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羊毛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针织服装;上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袜;袜裤;吊袜带;皮衣”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30838号“茁木鸟 ZHUOMUNIAO 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