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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35804号“CAMSPOO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008号
2023-07-06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驼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驼道服饰有限公司(原名称:泉州市驼道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335804号“CAMSPOO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MSPOO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防水服;帽;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第4046719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第3993666号“骆驼CAMEL”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别明显,文字部分呼叫及含义区别显著,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35804号“CAMSPOO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驼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驼道服饰有限公司(原名称:泉州市驼道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335804号“CAMSPOO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MSPOO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防水服;帽;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第4046719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第3993666号“骆驼CAMEL”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别明显,文字部分呼叫及含义区别显著,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35804号“CAMSPOO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